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爱军、张奎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张奎璇,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被执行人:张奎璇。被执行人: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奎璇。被执行人: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军与被执行人张奎璇、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