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张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张锦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873号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敦化市渤海街。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锦玲,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张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