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勇林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04号罪犯李勇林,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林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500元),退赔被害人12325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9年7月7日以(2009)闽刑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勇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勇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折算为3400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勇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李勇林属于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此次减刑其缴交罚金不够积极,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