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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保荣与何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荣,何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657号原告:杨保荣,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何华军,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杨保荣与被告何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杨保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保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8元,由杨保荣负担。审 判 长  黄文兵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