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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成安县兴成气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魏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安县兴成气体有限公司,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魏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4民初258号原告:成安县兴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城西工业区邯大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天运,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邯大路北西姚堡路西。法定代表人:魏晓飞,公司经理。被告:魏晓飞,男,1980年7月15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成安县兴成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魏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安县兴成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氧气款75840元,自2016年11月17日开始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氧气供应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工业氧气,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理由进行推拖,截止2016年9月26日被告欠原告氧气款758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魏晓飞共欠原告成安县兴成气体有限公司氧气款754000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4月、5月、6月每个月月底之前给付10000元,2017年7月底之前给付20000元,剩余254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如果有一期不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二、其它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魏晓飞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