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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恢86、8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雷赛、汪进昌等与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赛,汪进昌,杨德英,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86、87、88号申请执行人:雷赛男,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汪进昌,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杨德英,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祥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祥礼,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40、00639、00638、006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赛男、汪进昌、杨德芙与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三案。于2015年4月14日依(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940、00941、009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荆州区东环路(东侧)地块号:国用(2014)第1010100140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俩年。现因上述土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荆州区东环路(东侧)地块号:国用(2014)第1010100140号的土地;二、查封期限俩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0111执恢86、87、88号:我院对于申请执行人雷赛男、汪进昌、杨德芙与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三案的(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40、00639、00638、00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续查封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荆州区东环路(东侧)地块号:国用(2014)第1010100140号的土地;二、查封期限俩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2016)鄂0111执恢86、87、8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