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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公政与李程、范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政,李程,范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10号原告:公政,女,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程,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友。被告:范海波,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公政与被告李程、被告范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公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曲芸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