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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超与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593号原告:王超,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贾德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李洪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