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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庆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2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蒋庆海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户籍地沂南县辛集镇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99号指控事实2016年4月19日2时15分许,被告人蒋庆海持准驾车型不符的C1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沿长春路西向东行驶至顺兴路路口处,适有李帅驾驶鲁U××号车沿顺兴路南向北行驶至此,二轮摩托车前头车与鲁U××号车左后门处相撞,致蒋庆海倒地受伤。后经电话通知到案。经检验,在送检的蒋庆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庆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庆海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蒋庆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朱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冯燕燕书记员袁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