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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尹建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民,尹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民,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建红,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刘新民与尹建红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尹建红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刘新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880元。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并向尹建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新民清偿2488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73元,但尹建红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查明尹建红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尹建红于2017年4月6日缴来执行款20000元,余款4880元刘新民自愿放弃。现执行款已由刘新民领取,执行费273元尹建红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