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32瞿惠芳与胡锦松、陈葭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惠芳,胡锦松,陈葭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瞿惠芳,女,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忠,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锦松,男,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陈葭蕾,女,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瞿惠芳与被告胡锦松、陈葭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胡锦松、瞿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瞿惠芳借款62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3年5月27日起按照月利息7500元/月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0元,减半收取6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5元,由被告胡锦松、瞿惠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总额确定为本息72万元及诉讼费11425元,合计731425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底前支付20万,2017年12月底前支付10万,2018年6月底前支付10万,2108年12月底前支付10万,余款在2019年4月底前付清。因双方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