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朝伦与王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朝伦,王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6号申请人:丁朝伦,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王海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立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940807元为限划拨被执行人王海兰在交通银行成都城西支行账户***2600530009990***内的存款至仪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具体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