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字第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瑞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芳,黄莆荏,黄丽芳,黄筱媛,黄莉茨,曾姿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6214号申请执行人韩瑞芳,女。被执行人黄莆荏,男。被执行人黄丽芳,女。被执行人黄筱媛,女。被执行人黄莉茨,女。被执行人曾姿榕,女。委托代理人马国华,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瑞芳与黄莆荏、黄丽芳、黄筱媛、黄莉茨、曾姿榕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8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莆荏、黄丽芳、黄筱媛、黄莉茨、曾姿榕应按判决书在继承黄水来遗产范围内支付韩瑞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因黄莆荏、黄丽芳、黄筱媛、黄莉茨、曾姿榕等人一直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韩瑞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查明黄水来生前常驻北京,其在山东购买有若干住宅房屋和车库,2014年黄水来在北京去世。因被执行人等人作为黄水来亲属至今未能办理继承遗产的相关法律手续,故上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处于不明确状态,本案暂不具备立即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81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思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