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长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长久,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长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71号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顺兴小区院内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维民,丛经理。被告:康长久,男,成年人,住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长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长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长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焕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