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玛扎西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玛扎西,米玛扎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5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玛扎西,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藏族,文盲,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检察机关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乃检公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玛扎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德庆卓嘎、央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玛扎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米玛扎西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格某一人)沿格桑路由西向东行驶,于当日05时17分行驶至格桑路格桑桥东侧处时因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导致摩托车撞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乘客格某受伤及摩托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由于摩托车乘客受伤,乃东区公安局便民警务站民警把被告人米玛扎西和乘客格某带到山南市人民医院急诊中心就诊,且交警人员赶到医院对被告人米玛扎西进行了抽血,随后对被告人米玛扎西进行了吹气酒精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17mg/100ml、17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米玛扎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米玛扎西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积极赔偿事故受害人格某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收条、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玛扎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米玛扎西犯危险驾驶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米玛扎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8.35mg/100ml,故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米玛扎西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米玛扎西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米玛扎西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玛扎西事发后积极赔偿事故受害人格某的损失,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玛扎西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玛扎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交纳期限为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玛扎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次仁拉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