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何福顺与被申请人何成香、张艳艳及一审被告田永益、黄绍清、四川太阳湖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福顺,何成香,张艳艳,田永益,黄绍清,四川太阳湖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福顺,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成香,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艳艳,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第三人(一审被告):田永益,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第三人(一审被告):黄绍清,男,194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第三人(一审被告):四川太阳湖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法定代表人: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代理人:田茂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攀,系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福顺与被申请人何成香、张艳艳及一审被告田永益、黄绍清、四川太阳湖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何福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曾 巍审判员 李 陈审判员 谢春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