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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同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海发电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同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海发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世龙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瑞通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鼎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吴惠锋,吴婷婷,黄建敏,缪清,郭润棠,郑秀惠,邱清平,郑彩英,吴国松,吴海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同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刘茂见,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海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法定代表人:吴惠锋。被执行人:福安市世龙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润棠。被执行人:福安市瑞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邱清平。被执行人:福建鼎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松。被执行人:吴惠锋,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婷婷,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建敏,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清,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码352202197510021029。被执行人:郭润棠,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秀惠,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邱清平,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彩英,女,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国松,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海梦,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同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海发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世龙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瑞通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鼎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吴惠锋、吴婷婷、黄建敏、缪清、郭润棠、郑秀惠、邱清平、郑彩英、吴国松、吴海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同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安市海发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世龙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瑞通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鼎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吴惠锋、吴婷婷、黄建敏、缪清、郭润棠、郑秀惠、邱清平、郑彩英、吴国松、吴海梦偿还本金3223280.79元及利息1494709.2元。经查,被执行人黄建敏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安坂中支行的账户已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所有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