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许城养与徐店、上海趁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城养,徐店,上海趁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551号原告:许城养,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被告:徐店,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上海趁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库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徐店。原告许城养与被告徐店、上海趁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城养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城养负担。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诗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