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严命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严命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地址:兴国县潋江镇普惠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陈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严命源,男,1950年4月14生,汉族,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申请执行严命源(2002)上执委字第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命源以自己名义向申请人所借之款,属“私贷公用”,均用于村办企业,其本人并未使用。对该类借款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与兴国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转由兴国县财政负担,并已进行了整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上执委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泉审 判 员 袁 钦审 判 员 谢晓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