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石油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陈守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石油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陈守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089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石油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太极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杨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果,成都市温江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守培,男,194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石油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陈守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石油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石油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石油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