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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可鑫与被告宋洁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可鑫,宋洁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403号原告:冯可鑫,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洁宇,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负责人:陈瑞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职工。原告冯可鑫与被告宋洁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可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可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09.85元,减半收取304.92元,由原告冯可鑫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