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健平与黄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平,黄亮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78号原告陈健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黄亮生,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陈健平与被告黄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健平到庭参加诉讼,黄亮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健平的诉讼请求:1、判令黄亮生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被告还款日止的利息,庭审时计算利息时间变更2017年1月12日起开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黄亮生于2014年3月11日,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健平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计算,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由原告收执。然而,自2016年5月11日起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利息,近期原告需要使用资金,向被告催讨本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亮生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1日,黄亮生因经营生意向陈健平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陈健平收执,约定借款利息每月1000元,即月利率2%,黄亮生借款起至2016年5月11日按照约定支付给陈健平利息,陈健平于2017年1月9日起诉后又收到黄亮生支付的利息5000元,另外,陈健平向黄亮生购买有机肥1吨,价款3000元未支付,同意折抵3000元的利息。黄亮生向陈健平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黄亮生从2017年1月12日起未支付利息。陈健平提供借款后,黄亮生未还清陈健平借款本息。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陈健平提供了《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黄亮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健平与黄亮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黄亮生向陈健平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陈健平主张黄亮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黄亮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亮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健平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亮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