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8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芝,王力仕,王丽,王占明,孙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秀芝,女,1972年7月6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力仕,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丽,女,1980年1月4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占明,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孙彩丽,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但被执行人李秀芝、王力仕、王丽、王占明、孙彩丽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秀芝、王力仕、王丽、王占明、孙彩丽还款本金14994.65元,利息17416.22元,承担诉讼费391元,执行费387元,但被执行人李秀芝、王力仕、王丽、王占明、孙彩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芝、王力仕、王丽、王占明、孙彩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188.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