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占明、张国辉等与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明,张国辉,陈建会,常玉岭,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92号原告陈占明。委托代理人常玉岭。原告张国辉。原告陈建会。原告常玉岭。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霞,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占明、张国辉、陈建会、常玉岭诉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占明、张国辉、陈建会、常玉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明、张国辉、陈建会、常玉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明、张国辉、陈建会、常玉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5元,由原告陈占明、张国辉、陈建会、常玉岭承担(未缴纳)。审判员  卫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