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4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徐其立盗窃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211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其立,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其立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徐其立尚应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其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其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