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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4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徐其立盗窃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211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其立,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其立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徐其立尚应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其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其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