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甘0802刑更1号罪犯马某,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2016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6)甘08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7)甘08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1月4日,罪犯马某以其患有法洛四联症根治术后、室间隔残余瘘(漏入右房)、三尖瓣关闭不全、心脏扩大(右房、右室)、心律失常、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I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为由,申请本院监外执行。经审查查明,罪犯马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9月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监视居住。罪犯马某在2016年3月10日、6月6日、7月14日、11月1日分别在平凉市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25天、21天、11天、16天,诊断为法洛四联症根治术后、室间隔残余瘘(漏入右房)、三尖瓣关闭不全、心脏扩大(右房、右室)、心律失常、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I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急性加重、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并急性加重。同年12月26日再次入住平凉市人民医院,同日该院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2017年1月4日,罪犯马某以其患有上述疾病为由,申请本院监外执行。1月19日,经平凉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先天性心脏病、法洛氏四联症术后、室间隔缺损、心衰、心功能四级、心律失常、Ⅰ0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上述事实,有平凉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彩色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病人出院证明书、病危病重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入院通知书、心梗/心衰检验单、生化检验报告单、凝血检验报告单、血细胞五分类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彩色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超声心动图报告、平凉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医学鉴定书、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洛氏四联症术后、室间隔缺损、心衰、心功能四级、心律失常、Ⅰ0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需要治疗,不能接受正常的劳动改造,故对罪犯马某不宜收监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款第1项、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对罪犯马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决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执行期满前罪犯马某病情是否好转,应由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意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