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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曾海军与姜清林、陈启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军,姜清林,陈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海军,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姜清林,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被执行人:陈启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海军与被执行人姜清林、陈启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江清林名下车牌号为川AXXX**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川0121执87号执行裁定书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姜清林名下车牌号为川AXXX**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锡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