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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永恒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38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永恒,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大肚川镇。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魏永恒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4日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8日被东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日被东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宁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17年4月1日被东宁市公安局逮捕。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永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永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20时50分,被告人魏永恒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C860**号银刚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宁市S206线由南向北行至214公里650米弯道处时,不顾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有可能会车的危险而强行超车,结果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由宋某某驾驶的黑CK01**号夏利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永恒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交警接到报警后干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魏永恒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测魏永恒血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魏永恒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永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王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及返回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永恒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永恒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魏永恒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35mg/100ml,魏永恒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魏永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永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