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施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63号申请保全人:施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登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武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施某因与被保全人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江某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0955021900312654052)为申请人施某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施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江某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施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辰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