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秋灨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81号原告吴秋灨,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杰,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田飞,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杭培荣。委托代理人汤琦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灨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秋灨负担。审 判 长 刘锦波人民陪审员 陆 琴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霖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