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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秀光与张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光,张东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798号原告韩秀光,男,1978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张东胜,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光诉被告张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韩秀光负担。审判员 吴 晓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呼格吉乐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