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秀光与张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光,张东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798号原告韩秀光,男,1978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张东胜,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光诉被告张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韩秀光负担。审判员 吴 晓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呼格吉乐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