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宝辉与被告秦守亮、李晓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辉,秦守亮,李晓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945号原告:徐宝辉,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热闹路川州小区平房第****户。被告:秦守亮,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热闹路川州小区平房。被告:李晓燕,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教师,住北票市热闹路川州小区平房。原告徐宝辉与被告秦守亮、李晓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宝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