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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张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许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郭兴春申请执行王某、张某、许某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许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许某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