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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秋莲与张晓辉、郑爱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秋莲,张晓辉,郑爱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398号原告:吕秋莲,女,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福,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杰,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晓辉,男,1993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郑爱花,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介休市绵山镇陶庄村村民,现住介休市常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莲与被告张晓辉、郑爱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秋莲提出要进行庭外和解��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吕秋莲负担。审 判 长  闫晓静人民陪审员  严 俊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