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月与陈松、杨渊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陈松,杨渊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257号原告:梁月,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孙正静,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陈松,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乃龙,男,汉族,1951年11月17日生,住葫芦岛。被告:杨渊文,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尹兴华,男,汉族,1967年4月6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梁月诉被告陈松、杨渊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月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梁月负担。审 判 长 付忠超人民陪审员 鄂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怡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