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兵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67号被执行人:郭兵,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兵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德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