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47号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对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11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辽011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瑞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闻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奕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