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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2475魏群忠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群忠,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475号原告:魏群忠,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张伟,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群忠、被告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群忠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群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群忠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群忠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魏群忠已预交),由魏群忠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周益民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燕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