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2475魏群忠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群忠,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475号原告:魏群忠,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张伟,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群忠、被告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群忠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群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群忠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群忠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魏群忠已预交),由魏群忠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周益民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燕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