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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菊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458号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0810G。法定代表人:杨其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菊兰,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