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双立与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立,陈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514号原告:张双立,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楠,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苗苗,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静,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双立与被告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双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立撤诉。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张双立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