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6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温景平与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景平,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352号原告:温景平,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白兵,男,1982年0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景平与被告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景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温景平负担。审 判 长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冯成发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