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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柳汉德、黄明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汉德,黄明放,黄金枝,严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36号申请人:柳汉德,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陈光千,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明放,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金枝,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严军,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柳汉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金枝、严军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对登记在黄金枝名下,位于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1幢1-302号房屋(房产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保全数额以40万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数额为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汉德因与被申请人黄明放、黄金枝、严军民间借贷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金枝、严军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金枝名下,位于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1幢1-302号房屋(房产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一套。保全的财产价值以4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柳汉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柳汉德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徐国济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红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