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丁国锋与郭向锋、贾建姣、黑龙江省秋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锋,郭向锋,贾建姣,黑龙江省秋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1号申请人丁国锋,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郭向锋,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贾建姣,女,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秋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丁国锋申请郭向锋、贾建姣、黑龙江省秋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国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向锋、贾建姣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郭向锋、贾建姣名下的所有房屋和汽车。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秋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秋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设施设备和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国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内0781民初418号、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郭向锋、贾建姣、黑龙江省秋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