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莉峰,郭成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成春,郭莉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648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13号龙湾花园龙腾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837398。法定代表人:张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成春,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郭莉峰,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成春、郭莉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钟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