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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云强与赵建强、谷海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强,赵建强,谷海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539号原告:赵云强,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赵建强,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谷海芳,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原告赵云强与被告赵建强、谷海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赵云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云强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洪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