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云强与赵建强、谷海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强,赵建强,谷海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539号原告:赵云强,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赵建强,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谷海芳,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原告赵云强与被告赵建强、谷海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赵云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云强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洪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