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董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1971年5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旺高工业区合源岗石厂后门,见停在旁边的一辆红色货车车门打开且无人在车上,便爬上该货车驾驶室内,盗走被害人程某的一台iPhone5手机(价值1360元)和一块电话手表。次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以600元的价格将iPhone5手机卖给一陌生男子。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董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旺高工业区合源岗石厂后门,见停在旁边的一辆红色货车车门打开且无人在车上,便爬上该货车驾驶室内,盗走被害人程某的一台iPhone5手机(价值1360元)和一块电话手表。次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以600元的价格将iPhone5手机卖给一陌生男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董某处扣押被盗的电话手表。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董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笔录、清单及照片,购买手机发票,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贺价认(证)[2016]46号价格证明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4)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释放证明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5)钟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钟山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是累犯的意见。由于被告人董某前次盗窃犯罪受到刑罚的事实已作为本次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评价,不宜将同一事实再作量刑事实重复评价,被告人董某不构成累犯。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是累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被害人程德鸿人民币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杰代理审判员 邓绍江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