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书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雅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1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书雅,女,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辩护人杨莹,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的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雅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某某,被告人陈书雅及辩护人杨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陈书雅在来沪途中搭识被害人余某,谎称自己在上海某医院工作是现役军人并向被害人余某展示其《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同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书雅以朋友出事、自己生活需要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余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4,500元,并将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抵押给余某以继续骗取其信任。后余某前往陈书雅工作单位找其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书雅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陈书雅赔偿被害人余某人民币4,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书雅赔偿被害人余某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书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明细、微信聊天及支付记录、QQ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第二军医大学出具的证明,被害人余某出具的收条、本院代管款收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表格,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雅冒充军人,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书雅系自首,且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书雅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余某。陈书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茜浩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人民陪审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