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张振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张振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67号申请人李某1。申请人李某2。法定代理人张秋平,女,生于1988年8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振泰,男,生于1973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李某1,李某2与被执行人张振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