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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明德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德,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德,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肇源县。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第298号调解,调解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海军于2017年1月15日给付原告刘明德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第298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