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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龚开荣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开荣,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龚开荣,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法定代表人:练斌,该公司董事长。龚开荣与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应支付龚开荣工伤补偿金95000元、违约金8000、代垫诉讼费1600元合计104600元。因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龚开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